2007年8月4日星期六

理想化的商业模式是否存在?

今天早上Disfrane在饭否中发表了以下观点:Google认知到人的智慧应该是用来共享的,且在不断共享中才能逐步循环递强,所以在基于对社会物资消耗减小的情况下,将其服务免费。如果再想深层一点,微软偏重的是经营之“术”,而相比而言Google偏重的是经营之“道”。我对此表示异议,于是开始了一场最后深入到是否存在一种理想化的商业模式的探讨(我个人的看法)。

在我看来,Disfrane举的Google的这种因其基于互联网广告的免费商业模式,而产生的因信息共享造就新的知识、观点、理论的效应其中最杰出的代表不应是Google。如果让我选一个代表我会选择Wikipedia(维基百科)。而且我也不认同Google将其服务免费是基于这一原因。我认为这一结果的产生是由于Google选择了一个其认为最适合自己并且可以达到收益最大化的商业模式,以及众多Google不可预知的因素而共同造就的。

尽管Google并非基于互联网广告的免费商业模式的创始者,但是,是Google将这一商业模式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Google将长尾广告市场的概念引入了互联网广告模式中。这不仅使Google的广告收益达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也同时使互联网的盈利模式发生了一个彻底的变革。可以说Google是造就了现在这个“免费”的互联网。

但我认为Google在探索自己的商业模式的过程中并没有将实现社会理想这一因素考虑在其中。我和Disfrane的主要分歧在于Disfrane认为一个出色的商业模式的产生,其中“服务社会”这一概念占了很大的主导。Disfrane认为当企业经营到一定时期时,盈利模式的考虑的侧重点会在赚钱重要还是服务产品对象更重要之间进行抉择,盈利模式的确定取决于抉择人。并且Disfrane认为将“服务社会”做到极致时,盈利可以达到最大化。

然而我认为根本不存在这种抉择的问题。当一个人以企业决策者的身份做抉择时,其所考虑的是如何发掘出一个将盈利做到最大化的商业模式,而不会将是否能达到实现社会理想这一因素考虑在内,甚至为了社会理想而放弃能达到盈利最大化效果的商业模式。这并不是说我认为这些企业家对于钱都是贪得无厌的。我认为当一个人拥有的金钱达到了一定数量后,其不会再致力于为了个人的私欲而追求更多的金钱。但是作为一个企业的决策者则不同,他不仅承担着自己盈利的责任,并且承担着如何使员工、股东获得最大盈利,使企业获得进一步的发展的责任。因此他必须选择一个他认为能使盈利达到最大化的商业模式。如果不这么选择,则他不能算是一个尽职的企业决策者,他的企业的发展也将因此受到限制。

然而我所说的最大盈利模式并非那种完全不顾“服务社会”的盈利模式。我认为一个优秀的商业模式应该是一个具有长远指导意义的商业模式。因此这个商业模式未必是能在短期内获得最大利益的商业模式,而是一个能使企业发展到更高水平,创造出新的盈利模式的商业模式。而这种盈利效果最大化的商业模式必然会产生实现某些社会理想的结果。但我认为实现社会理想只是这一商业模式与其它各种因素的共同影响而产生的必然结果,“服务社会”这一概念根本没有在商业模式的抉择过程中被考虑到。

我认为一个商业模式的盈利效果的多少,与其实现的社会理想的程度的高低有联系。但是是由商业模式主导实现的社会理想的程度,社会理想的实现程度仅仅是作为结果来评判商业模式的盈利效果。当商业模式的达到最大化盈利效果时应该有一个对应的实现社会理想的程度。而从结果来看,无论实现的社会理想的程度比这个高或者比这个低时,该商业模式都无法达到最大的盈利效果。

而会为了达到社会理想实现程度的最大化,放弃盈利效果最大化的盈利模式的人不是企业决策者,而是一个慈善家。我认为公益慈善事业不可能与商业完全融合的原因就在于此,一个能达到最大盈利效果的商业模式,绝不可能是一个能达到社会理想实现程度最大化的商业模式。但商业和公益慈善事业的联系又是十分紧密的,慈善事业的资金来源很大一部分就是来自于这些杰出的企业家。

一个优秀的企业家体现社会责任感的方式,不在于选择一个能达到社会理想实现程度最大化的商业模式。事实上这也是不可能的,因为正如我前文所说,社会理想实现程度受到的影响因素还包括其它众多的随着商业模式改变而改变的因素,因此不可能预测出一个能使社会理想实现程度最大化的商业模式。并且我相信,将通过最大盈利模式获得的收入,用于公益慈善事业可以使社会理想的实现程度,达到比可通过商业模式达到的最高的社会理想实现程度更高。

最有利的证据恰恰是Google提供的。不知道Disfrane是否知道Google的创办之路可谓充满了曲折。Larry Page当初是一心希望将PageRank算法卖给其它公司来获得一笔资金继续读博士的,但是由于没有公司愿意购买(或者出价达不到Larry的要求),Larry打算对PageRank进行许可,以获得一些专利权税(大概是这么回事吧,具体忘了)来完成学业。但是工作人员表示专利只能许可给搜索引擎公司(细节可能有点出入,但大概是这么回事),于是Google成立了......至少我可以证明一点,Google成立的目的,绝不是为了达到社会理想实现程度的最大化。甚至在成立Google之初,我估计Larry只是一心想要获得那边专利补助基金,而连Google的商业模式都没有考虑过。

此外Google也很坦白地承认了这一点,并没有十分虚伪地表示其使命只是是为了实现某某崇高的社会理想。在Google 黑板报中的重读 Google Founders' Letters (创始人的信)一文中,作者表示Google坚定不渝的使命是--整合全球信息,使人人皆可访问,并从中收益。这句话可以按逗号的分隔划分为3个部分来理解。“整合全球信息”是Google的商业模式的基础;“使人人皆可访问”揭示了Google的受众用户群体;“并从中收益”则揭示了Google的商业模式设计和选择的原则。没错,Google很坦率地承认了其和所有企业一样,商业模式的制定都是以利益最大化为最优先原则的。

而Google现在也正是按照基于这个原则的商业模式在发展着。Google坚定不移地相信其基于互联网广告的盈利模式,因此Google在尝试将广告的质量不断提高,提高投放到用户的广告和广告的受众用户的精确度。尽管目前Google的一些服务短期经济利益不那么明显,但是我相信Google将能够找到合适的方式,使其能融入Google的商业模式中,最终取得出色的盈利效果。

致力于发现能达到最大盈利效果的商业模式应该是每个企业的基础。正如我在专注是一种态度中说的,人的寿命有限,因此如果想要在有限的时间中成就伟大的事业需要一种专注的态度。而要执行社会理想实现程度最大化,并且使盈利效果达到最大化的这种理想化的商业模式,恰恰是不符合这个要求的。试问一个无法做到专注的企业又怎么可能做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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