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日星期一

珊瑚虫作者倒霉?自找的

珊瑚虫作为一个QQ外挂在QQ用户中的影响力可谓惊人,甚至有观点认为珊瑚虫对于QQ的推广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犹如盗版对Windows和Office在中国的推广起到的作用一般。结论是否正确我无法证明,但珊瑚虫在网上的流行程度从各个下载站的下载次数就可见一斑了。珊瑚虫作者为什么会被捕?导火线自然是珊瑚虫的流行对腾讯盈利造成的影响了。

和Microsoft对待盗版的态度类似,珊瑚虫之所以在早年没有受到腾讯的打压,是因为腾讯当时还未能确立一个稳固的IM市场垄断地位。而珊瑚虫主要的功能是显示聊天对象的IP和去除腾讯QQ的广告,由于能够对腾讯QQ的功能进行加强,因此受到了QQ用户的欢迎,并且基于QQ已有的影响力,在QQ用户中得到了有力的推广。

而腾讯此时为了争夺和巩固市场份额,尽管珊瑚虫会对其广告收入造成一定影响,但基本还是对其采取一种默许的态度。但到了2006年,QQ在IM上的垄断地位已经形成并且十分稳固了。交互式应用的特性决定了要打败腾讯建立起来的用户习惯是非常困难的,因此腾讯才开始像Microsoft一样采用一种强势的态度打击第三方的QQ修改版,而珊瑚虫就是首当其冲被起诉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珊瑚虫的作者要支付腾讯公司10万余元的赔偿金,但是陈寿福并没有遭到刑事处罚,腾讯公司指控的“珊瑚虫工作室”外挂程序构成不正当竞争也被北京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但之后陈寿福签了一份协议书,保证不再发布珊瑚虫QQ。然而因为珊瑚虫QQ后面隐藏的巨大利益的关系,陈寿福不久又重操旧业,腾讯公司后来发现珊瑚虫还继续在网络上发布最新版本珊瑚虫,因此才将此案由民事诉讼演变成为一场刑事案件。

Keso对这件事发表了看法认为珊瑚虫是一个倒霉蛋,在作为腾讯的推广工具的价值基本被榨干后,无情地被腾讯所抛弃并进行打压。并且对珊瑚虫对腾讯QQ进行的广告屏蔽和功能修改是否属盗版和刑事犯罪提出质疑,举出了两个例子。一个是破解了DVD版权保护机制(CSS)的挪威少年黑客Jon Lech Johansen,不但没有成为刑事犯,并且接二连三地继续破解了QuickTime、iTunes、Google Video、iPhone等一大批著名产品的保护机制。第二个例子是所有制造屏蔽广告插件的个人和机构都没有被判定为违法。

珊瑚虫做为腾讯QQ的一个外挂,绕过了腾讯QQ的正常软件许可机制,将QQ的广告屏蔽,修改QQ软件功能,并安装第三方流氓软件,显然是侵犯了腾讯QQ的软件增值服务和广告盈利,这明显是一个针对QQ软件的盗版行为(via William)。但同样侵犯了众多厂商的增值服务盈利的Jon Lech Johansen之所以没被判定为刑事犯,甚至其破解行为还被法院判定为不违法,最重要的原因是其并没有利用这些破解进行盈利。

同样的,目前众多拦截广告插件之所以不违法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卡巴斯基等附带了其它盈利模块的软件不属讨论范围)。而且广告拦截插件未必就侵犯了网站所有者的广告盈利权,许多网站进行网站投放时采用了许多不被允许的作弊手段,侵犯了用户的正常浏览的权利,通过合理地配置广告屏蔽插件将这些广告进行屏蔽,只是用户的一种自主维权行为,自然称不上侵犯网站所有者提供内容而正常获得广告盈利的权利(这里不讨论网站内容侵权的情况)。

这两个例子和珊瑚虫的案件存在的一个本质区别是:这两个例子中从事屏蔽广告和破解行为的个人和机构均没有利用此进行盈利。在我个人看来,珊瑚虫与这两个例子的关系有点类似于Warez和盗版的关系。前者是志愿者的非赢利破解行为,后者是利用破解资源非法盈利的行为。我想珊瑚虫如果只是作为最初时的一个免费提供给用户使用,并且不用其进行盈利行为的外挂工具,那法院可能只会因其侵犯了腾讯的增值服务和广告盈利而判处其停止发行,绝不会引变为现在的这种刑事案件的情况。

而腾讯在借助珊瑚虫推广,获得IM市场的垄断地位后,在珊瑚虫不再有利用价值时对其进行打压,似乎有点不近人情。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却是完全正当的维权行为。而珊瑚虫侵犯腾讯的增值服务和广告盈利,并且借助其盈利,从法律上看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盗版行为。从道德上看,珊瑚虫也不具有任何理据,用腾讯的开发成果盈利,并且还损害腾讯的正当盈利权利,这说得过去吗?如果说珊瑚虫作者倒霉,那也是其自找的,谁叫其要踩着法律的界线来玩火呢?

想来觉得十分好笑,某些Blogger在别人非法转载其作品并利用其进行盈利时,义愤填膺地摆出了抗议其侵犯自身知识产权的坚定态度。但由于其是珊瑚虫的用户,出于个人私利却又对腾讯起诉珊瑚虫的这种所谓的“过河拆桥”的不道德行为进行声讨。这些Blogger真可谓好了伤疤忘了疼,自己被侵犯知识产权时就对侵权者进行谴责,当侵权者能为自己带来利益时就目光短浅地对维权者进行谴责。不知道这些Blogger是否想过为何自己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正是因为大多数用户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所造成的。比起众多用户出于私利对珊瑚虫的同情,腾讯的维权行为才更应被提倡。而腾讯起诉珊瑚虫,恰恰应该作为引导用户树立知识产权概念的一个典型范例进行宣传。而作为对维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有切身体会的Blogger群体,更应支持腾讯的维权行为并主动进行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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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条评论:

匿名 说...

事实就是事实,最后一句很对,不能搞双重标准,williamlong已经被人身攻击了。

好可怕的网路力量。


还有,blogger正常了,国庆JC放假?

匿名 说...

至于williamlong,收钱写枪文是一贯的,受攻击也是正常事,bloggr作者也要赚钱活命啊,呵
但真是可笑,你连根本的问题都没有搞明白,外挂和破解完全是两回事,并没与对QQ程序本身进行Crack,怎么能扯的上侵犯知识产权,真是搞笑,至于珊瑚虫赚钱,你完全可以怀疑陈作者的人品,也可以选择不用,说什么盗版行为根本没有现实依据,陈作者完全是受了中国地方保护注意的害,案子根本不禁推敲,无典可依,正如一个系统上装了两个杀毒软件,结果一个把另一杀死了,或两个同归于尽,再怎么扯能扯到版权上的吗,

IwfWcf 说...

呵,谁是枪手大家不言自明,我也就不多说了。否则何必掩掩藏藏用匿名发言,大丈夫行不改名坐不改姓。William Long全文论点清晰,论据充分,如果要证明William Long是枪手,麻烦拿出确实的证据,我并没有任何资料表明William Long一向写枪文,更没有资料表明William Long的人品有问题。如果拿不出证据那你就只是在公然诽谤,侵犯William Long的名誉权。

不是只有破解才叫侵犯知识产权的,珊瑚虫外挂是基于腾讯QQ的,而其所做的屏蔽广告行为实际上侵犯了腾讯QQ的增值服务和广告盈利,并且利用其进行盈利,这就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麻烦了解清除相关法律再发枪文,枪手也要敬业啊......

至于珊瑚虫赚不赚钱更加扯不上作者的人品,根本不知道你是基于什么逻辑推导出这句话的。而你举的杀毒软件互杀的论据更是毫无论证作用。你全段发言的逻辑极不严密,错漏百出,还牵扯上所谓的中国地方保护主义,做枪手做到如此,也可谓失败之至了。不过中国的枪手素质也普遍如此,高素质的枪手估计也不会到我这个小地方来浪费时间了。

PS:值得纪念的一天,我的Blog终于有了枪手的留言了......

匿名 说...

请问,你是怎么把“侵犯知识产权”和“侵犯了腾讯QQ的增值服务和广告盈利”画等号的? 难道QQ的广告盈利是神圣不可以侵犯的吗,正向K所说,如果我用FF的插件,屏蔽了sina的广告,碍了他的赚钱,我就侵犯他的知识产权吗?

或者按你说吗,如果赚钱就是侵权,不盈利就不是侵权?
或者另说,增加了陈作者的广告就是侵权吗?QQ可以广告赚钱别人为什么不行?

难道通过广告赚钱是QQ申请了专利的盈利模式吗? 侵犯知识产权的切实依据到底在哪里? 这这和微软的盗版事根本不搭噶

匿名 说...

William 枪文是一贯的,你可以还否定,但确是事实,那篇文章都不是出自William 之手,呵~~

IwfWcf 说...

呵呵,无理取闹的典范,正如你可以说“我爸是女人,你可以否定,但确是事实”......

QQ之所以有通过广告盈利的权利是因为其提供了相应的服务给用户,如果你不满意QQ提供的服务你可以不用。但珊瑚虫屏蔽广告并替换为自己的做法就等于用腾讯的服务来为自己盈利,自己什么都没有做。这不正是盗版所在做的吗?难道这不是侵犯知识产权吗?而屏蔽广告是否侵犯了网站内容提供者的盈利权利我在文中已经进行过论证,这里就不再重复了,别让你一个人别侮辱了枪手这个职业的群体智商......

我从来没有用盈利来定义是否侵权,只是盈利是导致是否触犯刑事罪的关键。挪威的那个少年黑客法院判定其没有侵权不代表相应的法规在中国生效,我也从来没有表示过这一点。

盈利是否合法取决于其是否提供了相应的盈利服务,且是否侵犯了用户的合法权益。腾讯QQ这两点都没有违反,其盈利自然是合法的。而珊瑚虫违反了前者的定义,所以其盈利是非法的。这和专利有什么关系,而我举微软的例子是为了说明腾讯在早期默许珊瑚虫的原因。麻烦不要再发这种毫无逻辑性的留言了,我的Blog是GFWed的,你发在这里没多少人能看到,别浪费时间了......

匿名 说...

吐脏话,只能是自贬你自己,口口声声说我是枪手,我不必辩驳,你有说的权利,呵

如果只从你的回帖来说,很简单,
珊瑚虫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就像adblock,封锁了垃圾广告,起码他提供了便利服务。也像操作系统诸多的优化大师一样(他们也有小广告),进行系统优化,侵那门子权? 你仍然需要知道,珊瑚虫并没有修改qq程序本身,如果照你所说,qq的盈利需要保护,那么珊瑚虫的盈利模式也需要维护,
另一个角度看,qq不停的调整自己的通讯协议,致使之前版本珊瑚虫都不能正常使用,那qq是否侵了珊瑚虫的权?

IwfWcf 说...

呵呵,好玩,说你是枪手就是骂脏话了?如果你不是枪手,那为何会说出那么多看似不经大脑的完全没有逻辑的东西,并且还一直持之以恒、弃而不舍地坚持着呢?

我想除非你是弱智(但我相信不是,你只是个极度无聊的枪手,所以才会跑到我这来找我吵这种无价值的架)。我最后解释一遍,要是你还是那么执着,恕我不再奉陪了。珊瑚虫屏蔽广告本身就是侵权,而珊瑚虫利用此来盈利才导致其被判刑事罪。而Adblock在配置正确的情况下,屏蔽广告并不侵权(具体论证见原文)。判断是否侵权不在于是否修改程序本身,否则盗版提供序列号难道就不侵权了?判断侵权的唯一标准是其是否损害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正当盈利权利,珊瑚虫无疑是如此的(论证过程见原文和上述评论),珊瑚虫的盈利模式本身就是非法的,何来保护之谈......

而珊瑚虫是基于QQ的外挂,QQ改通信协议无需经任何人同意,珊瑚没有和腾讯合作,改通信协议自然不需要通知外挂。而外挂是否因此而无法正常使用根本不属腾讯的责任,腾讯只需要保证其自己的软件能正常使用即可。

匿名 说...

还有那些网络监听程序,他们可能是收费的,嗅了windows的通讯包,是不是也侵了micro的权,珊瑚虫掩去了qq的广告,注意我说是掩去,没有说修改,也并不是直击替换了qq的广告,而是在次要位置加了小广告,注意QQ是一款免费软件,free COPY 不是盗版,
如果都照你逻辑来, 侵windows的侵权软件多的是了~~~,大多应用程序怕是都侵权了吧,

匿名 说...

怕是你的调调,前提就是不把珊瑚虫当成软件来看,珊瑚虫为什么不需要保护,你的前提就错了,照你所说,珊瑚虫一样只需保证自己正常运行就好了,windows序列号不是免费的,和QQ两回事,

容我再想一个你老爸和你老母的例子再说明~~~

IwfWcf 说...

我想请你认真读一下我对侵权的定义,网络监听软件嗅探windows通讯包哪里影响了windows的盈利了?我前面的回复说的很清楚,关键不在于方式而在于效果,珊瑚虫无论是怎样做的都事实上造成了侵犯了腾讯的正当盈利权利,而且还利用此功能为卖点来盈利,这不是盗版的行为是什么?珊瑚虫如果只是重新打包QQ自然不算盗版,但是其重新打包后的版本结合了外挂后就对QQ的权利造成了侵犯,并且利用其盈利,这就是盗版。如果你连这都无法理解(或刻意装傻),那我只好无视你了,你愿意继续装傻就装吧,我懒得回复了......

匿名 说...

得了吧,
“珊瑚虫屏蔽广告本身就是侵权,而珊瑚虫利用此来盈利才导致其被判刑事罪。”
这不就是你说吗,

难道屏蔽广告本身就是侵权? 我都懒得再和你说了,就是一个法盲.

Jay 说...

那ff的adblock插件又该如何,它可是侵犯了无数广告投放者的利益。还是keso那句话,soff是个倒霉蛋……

IwfWcf 说...

屏蔽广告是否侵权取决于屏蔽的广告是否合法盈利的广告。珊瑚虫屏蔽的广告必然是合法的,因此珊瑚虫是侵权的。但adblock通过恰当配置并不侵犯战长权利,而adblock虽然也可用于侵权用途却没有遭受珊瑚虫的待遇是因为其并没有盈利。这些我都在原文说得很清楚了,请认真读完全文再回复,不要侮辱自己的智商。
PS:庆祝某枪手终于停止其无意义的骚扰行为了

匿名 说...

不知道sina诸等广告是不是合法的否?合法不合法是您老说了算吗?

真是搞笑了,
同“adblock可用侵权用途”一样,也没有人逼着你用珊瑚虫啊,它也不是偷偷磨磨,塞进用户系统的?你可以选择不用啊,


adblock 怎么不赚呢? 它起码增加的http://adblockplus.org/ 的访问量,并增加赞助商的链接和接受捐赠.

建议你关闭匿名评论,或者干脆关闭评论算了,

IwfWcf 说...

是否合法的判定标准原文写的很清楚,请不要再自己侮辱自己的智商了。而珊瑚虫之所以违法在于其侵犯了腾迅的知识产权并以此盈利,我重复过无数次了,麻烦别再玩这种装傻的游戏了。如果赞助链接都属盈利那这么说维基百科都是盈利的了。试想我怎能为了你这种人阻止其它访客匿名评价的权利呢?这是我最后一次回复你,我睡觉了,你只要不发广告随便你爱怎么闹都行

匿名 说...

算了,
你只会乱扣珊瑚虫侵犯了腾迅的知识产权帽子,

绕来绕去,没有个所以然. 算是见到高智商了,


盈不盈利关什么事,没有侵权依据,其他都是扯淡,

有一天,adobe倒闭了,废掉了flash,临了他们还要支付一大笔银子给所有发布flash广告的网站,因为它毙掉了他们的falsh广告,断了他们的财路,

IwfWcf 说...

我算是知道什么叫做厚颜无耻之极致了,你让我见到了中国枪手坚持不懈的精神,让我明白了YY的最高境界:将歪理重复N遍,不需要任何逻辑论证即可成为真理......还能把对方论证过程完善的结论不用任何论据就直接推翻,哈哈,党和人民的和谐社会下的人才,中国未来的希望啊。

PS:我只问一句,Adobe如何有可能废除Flash,麻烦说话之前经一次大脑,你所有论据都毫无逻辑,简直是让枪手这个群体蒙羞啊......即便Flash可以被Adobe废除,Adobe也不可能这么干,频临破产自然是会将其技术专利变卖的......不再多说了,各位看官当看笑话吧......当我无聊配个同样无聊兼极其有毅力的枪手玩了一晚上吧......

匿名 说...

Google停止Answers收费服务,Yahoo关了个人Photo ,我说flash只是一个比方Adobe flash 前途事你不用操心,

你再怎么寻章摘句也搭不上你的侵权理论,所谓的侵权只是你自己想当然的臆断,什么屏蔽广告就是侵犯知识产权,完全是不着逻辑,说不正当竞争还沾点边,动不动就搞什么保护知识产权,真是够P的理论。

IwfWcf 说...

笑话,你连知识产权是什么都还没弄清楚还好意思在这强词夺理,你继续YY吧,有空去和鲁迅先生交流你的精神胜利法吧......

匿名 说...

国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http://www.chinaiprlaw.com/flfg/flfg133.htm
关于侵犯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明确规定;

特别四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从外挂的性质看,至少通过两个途径来完成:1.在运行时修改客户端程序;2.修改传送数据;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因此通过运行某软件所生成的数据结果不属于《条例》所称的计算机程序,其也不具备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属性,因此对于数据的修改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调整的范围。

从著作权法分析
外挂他们并不直接实施更改软件程序的行为,更改程序的行为是由最终用户来完成的。
从上面1点:在运行时修改客户端程序,来看 ,比如我们不对IE拥有版权,但谁都可以开发针对IE的插件,有善意的有恶意的。对恶意的,我们可以找法律来制裁,但不能是著作权,否则任何修改,厂商都可能以侵犯他权益(总是能找到的)来说是侵犯著作权。不允许修改软件在IT界会是灾难。事实上,按美国的判例,“软件作者不能反对权利受让人对软件的修改”。当然如果这修改可以证明是对软件作者有伤害,我们可以按其他的法律来处理,但不能是著作权法。欧洲基本也接受了这一规则。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分析看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其对经营主体的定义为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挂软件的制作者与销售者均属于此列(免费提供者除外)。外挂软件的行为无疑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行为。所以是沾点边的~~~


从上面2点:修改传送数据,来看, 这个更和著作权无关,按常识来说,没人能宣称传送的数据拥有版权。按著作权的定义,你如何来证明这传送的数据版权是tx的呢?由你的软件产生?按这个逻辑,WORD就对你对你写的文章拥有版权。传到你的服务器?那么邮件服务商就对你的EMAIL拥有版权。这是说不通的。

over, 懒得和你说了,你就继续白痴吧

IwfWcf 说...

我笑得快肚子疼了......著作权=知识产权?你搬了那么长的一大段毫无作用的垃圾来论证你的观点?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公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而腾讯的投放广告并进行盈利就是基于其知识产权保护下的专有权利。珊瑚虫投放广告要合法可以,只需要自己开发一个IM,不要用腾讯的软件即可。而其作为外挂屏蔽了腾讯的广告,侵犯了腾讯基于其知识产权下的合法广告盈利权利,就是侵犯了知识产权。其利用屏蔽腾讯广告这一功能为其产生了推广作用,而其再自行投放广告进行盈利就触犯了刑事法律。就这么简单就可以解释清楚了,你搬了一大堆毫无关联的法律来证明自己的无知,实在令我大开眼界......

匿名 说...

呵呵~~~
知识产权定义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版权,另外一个部分是工业产权。本案所谓侵犯知识产权指的就是版权.
而版权就是著作权,现在在我们中国在我们国家的法律当中,两个词同时使用,叫版权也叫著作权。
我们国家《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和版权是同一个东西,所以中国的法律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管理著作权的机关叫国家版权局,要清楚是,版权不是出版权,而是指著作权。

你所说的知识产权概念是描述性的,不是律文定义,不能做为审判的条文依据,你别继续扯了,我在重复一遍,珊瑚虫盈不盈利,根本于案无关,只要他没有侵权,它可以选择盈利或者不,你不必重复无意义的废话了。


抱歉,法律条文就是大段的,枯燥的,涩目的 ,繁杂的,而不象扣个帽子那么容易. 但他是有用的~~ ,

IwfWcf 说...

是啊,对于你这种无可救药者我认识到根本重复根本没有意义。该说的我都说了,你引用的这些法律与本案是否有联系我相信只要不是弱智都可以看得出来,不过既然你愿意继续装傻随便你。如果我继续那么无聊地不厌其烦地向你解释这些已经如此清除的事实,说不定会被人当作神经病呢......

匿名 说...

臆想不能作为给别人定罪的依据。

种种想当然,
恰好说明你的弱智与无知~~

匿名 说...

不知道 著作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让你肚子笑的还痛不痛?

IwfWcf 说...

我笑得把饭都给吐出来了,抱歉,实在没过那么好笑的事情

PS:你知道一件事吗?一般有妄想症的人都会觉得正常人才有妄想症的......

IwfWcf 说...

顺便奉劝你一句,不要真的天真的以为你一直回复就可以用你那些毫无逻辑的凌乱话语说服更多的人。一来是因为我这里人少,能看到的也就那么多,二来则是因为弱智的毕竟是少数,不是弱智的看多少次都不会接受的......你作为枪手应该创造更多的价值,把时间浪费在我这值得吗?我倒是无所谓,反正我不准备再回复你了,我已经被你浪费了足够多的时间了

匿名 说...

得了吧,

你其实就一个法盲+妄想症~~~

把你那点胡掰能力用的其他地方吧,


匿名都是枪手吗,真是幼稚,

匿名 说...

http://iphelp.blog.sohu.com/65642006.html

Chen Bo 说...

评论的数目好多啊。一下子成了热帖。如果不是被GFWed,应该会更热闹一点。
我不参与了。反正本人对此两方面(法律和技术细节)都不太知情。有一点不太明白的是:珊瑚虫靠什么赢利?是不是安装时那些捆绑的流氓插件(比如百度搜霸)?仅仅是这个小问题而已。
如果珊瑚虫默认的安装模式(即一路next下去)不会装任何插件,而只是多了一个显IP功能、并移去原版QQ的广告,那它的“罪”(会指法律意义上的罪)是不是会轻一点?

Chen Bo 说...

哦,我看了这位匿名先生帖的网址,明白上述问题的答案了,呵呵
(个人观点继续保留,因为我实在是无知,在这两方面)

IwfWcf 说...

补充一下,该文章避重就轻地有意弱化珊瑚虫的盈利水平,事实上按照珊瑚虫的用户数量,广告盈利收入绝对不是所谓的对腾讯的损害可以忽略不计的级别

匿名 说...

看了大片的评论战,个人感觉“匿名”获胜,从法理上可以自圆其说。不过也可能是我太弱智了,呵呵。
看来腾迅找的律师辩论能力更强了。

IwfWcf 说...

哈哈,好一句法理上可自园其说。自己换了个名头回来吹捧自己,还真亏你做得出那么无耻的事。不过联想到你前面的种种话语,也就不难理解了。

匿名 说...

我觉得IwfWcf真的是一个傻逼,输就输了,还死撑,唉……

IwfWcf 说...

笑话,这是辩论赛吗?你又是裁判吗?无聊到这种地步的人真够少见的